*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2016年全市农民增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6〕8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85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620元。困难居民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85%,取消门诊大病及住院救助封顶线。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6]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患病困难群体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政策待遇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政府提供的补充性医疗救助行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政办发〔2016〕59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因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引发急难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困难群众的就业救助。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6】5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0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待遇水平,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现就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6〕3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1日]
统一全市基本医保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形成医保制度合力。
市政府关于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字〔2016〕6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5日]
落实贫困家庭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医保范围内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省、市、区未成年人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其中对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资助比例为2∶5.5∶2.5,其它区为2∶4∶4。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待遇,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等费用支出过大,致使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水平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区政府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本年度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0%;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5%。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实施方案(2016年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8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3日]
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完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补偿方案,确保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乡村两级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40%-50%,以县为单位新农合人口参合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同时,推进农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措施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