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再次征求《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函
-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全部实行即时结报,即参合农村居民只支付其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其余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由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实行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医药费用后,新农合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参合人员申请补偿。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 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步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 黔西南州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州医保通〔2015〕3号)
- 选择到州外就医的患者,选择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公立医疗机构,其结算发票为各省财政监制的医疗专用票据,到私立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不予报销。选择在州内异地就医的患者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分公立、私立),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
- 到2019年,实现贫困人口就医便利,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主要标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以上;贫困户参与新农合就医报销比例提高20%;降低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标准;贫困人口享有更加均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降低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异地安置本级离休干部,可就近选择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报自治区医保局备案。需住院治疗的,在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备案。全年医药费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由所在单位查验票据,于次年2月底前到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按本办法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