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5〕5号 - 2016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不低于30元,个人缴费统一为10元。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0至5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办法》的通知
- 本办法对包括门诊大病和门诊慢性病在内的门诊特殊疾病的鉴定方法进行了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
- 为切实提高本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
-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 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