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5〕30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及时将农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
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双政办发〔2015〕59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为深入开展“一+六”专项救助行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特困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困难,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标准,并开展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建立健全城乡大病保险制度。修订完善《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2015年,全区14个统筹地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6年底前,统筹建立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临时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转批《2015年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卫生计生委拟定的《2015年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甘肃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大病保险公司按90%比例支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4.5万以下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4.5万至10万段内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
赣榆区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该区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20元,起付线调整为1.2万元。仍实行分段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1.2万元-2万元按55%报销,2万元以上-5万元按65%报销,5万元以上-10万元按75%报销,10万元以上-20万元按80%报销,20万元以上按85%报销,将材料费及非新农合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按照35%计入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