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医疗救助申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大病关怀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身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导致家庭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的方式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医疗救助的方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301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遇有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单位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报告。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5种大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3000元。
关于印发
自治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5%支付;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60%支付;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支付。转往自治州外、自治区内统筹区域定点医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5%;转往自治区以外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10%。
关于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4.城乡低保家庭中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下列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1)五保供养对象;   (2)60周岁以上老人;   (3)大病、重病患者;   (4)“一老养一老”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夫妻双方。   (5)与残疾人在本市共同生活,没有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
大同市政府-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解决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文件含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救助基金范围、身份确认程序、救助审批程序等信息。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调整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