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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政府-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现将《大同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10 月10 日

                      大同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v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为保证救助工作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大同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卫生、财政、公安、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经办机构设在大同市新型农村合医疗管理中心;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

    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中央、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原则上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数每年每人不低于0.1元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安排预算。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当年如有结余,滚动次年使用。社会各界捐助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各级政府共同募集,募集到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基金专户。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向基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基金结余累计超过人均1份元时,市财政下一年度可暂停对基金进行补助。

   (三)基金管理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障,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负责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四)基金监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并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进行救治。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五、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一)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身份确认按照以下程序:

    1、经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请求协助认定患者身份。

    2、辖区内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主动确认患者身份,并于72小时内出具《大同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

    3、若72小时内公安机关未出具身份审核认定表,则初步认定患者无法查明身份。经治医疗机构自患者就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以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本市困难患者身份确认按照以下程序:

    1、患者须向经治医疗机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大同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参保患者的新农合证或医保证复印件及患者困难情况证明。

    2、经初步审核,患者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由经治医疗机构申请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三)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双方配合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六、疾病应急救助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确认患者身份,填写《大同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

    (二)申报。各医疗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汇总填写《大同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县区报县卫生局初审、市直市管医院汇总后直接报市卫生局经办科室审核。

    (三)审核。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人社等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卫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程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审批。经各相关部门审核,救助对象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七、疾病应急救助的部门职责

  (一)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过度医疗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等违法行为。

   2、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3、市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4、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5、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各部门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对患者进行救治。

   2、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3、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4、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八、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注重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