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含门诊转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设置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普通住院的,支付的起付金额逐次递减,最低不超过起付标准的50%。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金额。起付标准的金额根据医院的级别、类别确定。 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困难帮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认真落实好现有医疗保险政策,让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于医疗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帮助;要充分利用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帮扶资金,对患大病的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给予重点帮扶,对农民劳模给予适当照顾。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各县区政府和各级民政、卫计、人社部门要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因地制宜地确定救助标准,做好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九龙坡区突出“建机制”服务困难群众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三类人员,凡患重大疾病生病住院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200元的“重大疾病关怀礼包”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后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城阳完善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每户年度最高救助2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保障后,家庭支出中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且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永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知识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补偿政策,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8000元,对新农合补偿后由参合农民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的给予大病保险补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年度多次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累加计算)。
自治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参合农牧民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累计1.3万元至2.3万元(含)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0%的比例予以补偿;2.3万元至3.3万元(含)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3.3万元至4.3万元(含)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予以补偿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合)人群,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