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浏览次数:4910
豫人社办〔2015〕13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
一、摸清底数,突出帮扶重点
各地、各单位要对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生活状况进行调研,全面掌握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数量、行业分布、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建立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要重点摸清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等需要困难帮扶人群的情况。于年底前,将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信息数据汇总情况报我厅。
二、多措并举,创新帮扶思路
(一)认真做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充分发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通过养老保险等保障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生活;要安排劳模帮扶资金,进一步发放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对于已退休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可参照所在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平均水平给予补助;对于未退休但收入偏低的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可参考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农民劳模,要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通过工伤保险保障因公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在调整伤残津贴标准时给予适当倾斜。
(二)妥善解决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医疗困难。认真落实好现有医疗保险政策,让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于医疗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帮助;要充分利用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帮扶资金,对患大病的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给予重点帮扶,对农民劳模给予适当照顾。
(三)积极解决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就业困难。对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就业困难劳模,要安排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帮助其实现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自主创业要求的,要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加大对困难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未就业配偶、子女就业扶持力度。
三、加强组织,形成帮扶合力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工会、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帮扶工作。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与关爱,努力在全省范围内营造学习、关爱、尊重、争当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浓厚氛围。要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困难帮扶办法措施。已经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的,请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报我厅;正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的,请协调有关方面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报我厅;尚未着手开展此项工作的,请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尽快向主管领导汇报,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厅。
以上材料(含电子版)请于11月底前报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联系人:曹永鹏 徐 丽
电 话:(0371)69690222 69690219
传 真:(0371)69690202
邮箱:gwyjkhjlc@126.com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
附:1.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查(汇总)表(略)
2.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特殊困难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