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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濮人社〔2018〕139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经研究,现对市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政策进行适当完善和调整:

一、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后,其新增参保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按全年应缴金额足额缴纳,享受同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

二、新增参保职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时间为每年7月至次年5月。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