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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黔东南州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一级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9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让重度残疾人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提升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对象是具有贵州省黔东南州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情况将补贴和补助对象延伸至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500元托养补助。以上补贴和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不计入残疾人家庭低保口径收入,不冲抵残疾人享受的低保。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享受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的残疾人须填写《黔东南州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智力、精神障碍残疾人的申请可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理。2015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申请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自2016年起,新增补贴和补助对象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地址、补贴金额等。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残联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县(市)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补贴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扣除省级拨付的专款外,剩余部分由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州级20%,县(市)80%;托养补助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州级20%,县(市)80%。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按年发放。201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在规定时间申请并获得审核批准的,其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从2015年起开始计发。以后年度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并获得批准的,从办证后第二年开始计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应停止发放:

(一) 残疾人死亡的;

(二) 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州的;

(三) 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 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四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理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补助对象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中。


第五章 补贴补助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残联每年4月底前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手续。

第十六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对象实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州、县(市)、乡(镇)三级残联建立补贴、补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残联具体负责补贴、补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更新,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州残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资金安排到位、工作落实到位,齐抓共管,全力做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对象进行专项检查,适时进行通报,确保补贴和补助对象身份真实可靠,经费发放落实到人,做到专款专用。加强补贴、补助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广泛宣传政策,设立投诉电话,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虚报冒领,骗取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的,应追回相关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残联、财政部门要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发放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对象人数、标准和金额等有关执行情况上报州残联、州财政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2015年度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发放到位。从2016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应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