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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关于拟定调整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2号),为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的规定,现对我市调整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若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特别说明:因2011年张家界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正在审核环节,需审核确定后对外公告,2010年张家界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77元,拟定起付标准不足2010年张家界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受理单位: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

联系人: 黄生柏

联系电话:0744-8226433   

公告期限:2012年6月6日-6月25日

拟定调整计划如下:

   一、起付标准

(一)统筹区内住院: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200元。

(二)省内市外住院:1500元。

(三)省外住院:20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收取,年度起付支付总额为3000元。

   二、支付比例

(一)统筹区内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三级医院基本医疗段15%、大病统筹段1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段12%、大病统筹段8%;一级医院基本医疗段8%、大病统筹段6%。

(二)省内市外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按本统筹区同级别医院比例自付标准上浮10%(恶性肿瘤、肝肾骨髓移植、肾功能衰竭和精神分裂症不上浮)。

(三)省外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按本统筹区同级别医院比例自付标准上浮20%。

退休人员住院自付比例按在职职工自付标准65%执行。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