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加强农村五保制度建设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供养对象建立护理记录和健康档案,提供日常诊疗和体检服务。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妥善安排其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和护理。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保障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 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卫生计生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 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卫生计生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 阿拉善盟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个人自负费用20%—40%的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