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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充分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建立健全我盟社会救助综合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度性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盟、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盟、 旗(区)两级建立民政、财政、人社、教育体育、卫生计生、住建、公安、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

  (一)盟、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并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政府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盟民政局统筹全盟临时救助指导工作,盟财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监管工作,确保国家、自治区补助和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盟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三)旗(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四)苏木镇(街道办)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日常监管、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嘎查(社区)受苏木镇(街道办)委托,配合做好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公示监督。

  (五)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范围

  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 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慢性病治疗、子女上学(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或低保边缘(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4.遭遇其他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5.地方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能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拒绝介绍就业,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六)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七)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或应由)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八)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九)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受理

  包括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申请受理

  1.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户主与家庭成员户口簿(户主页与家庭成员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4)享受低保、五保、三无、孤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社会救助有效证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5)申请救助对象自愿填写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6)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需提供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核对报告书;

  (7)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本地居住地点和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

  (8)疾病或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的,应出具旗(区)级以上(含旗(区)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治疗票据以及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票据;

  (9)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的,应出具交警部门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0)因子女上学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11)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街道办)可先行受理。

  3.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苏木镇(街道办)受理。

  4.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苏木镇(街道办)应当协助其向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当地旗(区)人民政府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苏木镇(街道办)应当协助其向旗(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镇(街道办)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苏木镇(街道办)或旗(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各旗(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苏木镇(街道办)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 具体办理。

  第八条  审核审批

  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苏木镇(街道办)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镇(街道办)在收到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社区)的协助下入户调查和审核。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困难原因等情况进行逐一调查、信息比对,并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申请家庭或个人填写《×××旗(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苏木镇(街道办)签注意见盖章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和救助情况等,苏木镇(街道办)可通过居住地旗(区)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旗(区)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旗(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居住地旗(区)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对调查核实情况及通过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加盖公章予以反馈。对本年度已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2.审批。 旗(区)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苏木镇(街道办)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同时委托核对机构对家庭或个人对象的户籍、收入和财产等进行信息比对出具核对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1000元以下)的,旗(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苏木镇(街道办)审批,审批结束后,苏木镇(街道办)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旗(区)民政部门存档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通过旗(区)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具体大额救助标准由旗(区)人民政府规定。

  3.对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旗(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相应的救助。

  (二)紧急程序

  1.对于情况危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苏木镇(街道办)、旗(区)级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于24小时内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民政“12349”便民热线如实反映遇到的困难,旗(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至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苏木镇(街道办),必要时所在地旗(区)民政部门给予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在我盟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先采取紧急救治,对其紧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建立发放台帐(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救助。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发放统计台帐,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助。

  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因突发火灾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按照生活困难及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8000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或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生活困难以及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8000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

  (三)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正在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费用负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2000—8000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的标准。

  (四)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完全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苏木镇(街道办)出具证明并经法院确认后,按照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6000元。

  (五)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个人自负费用20%—40%的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六)因家庭成员患慢性病,在享受医疗救助后,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和吃药维持,导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七)因子女在大中专就学期间,在享受教育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

  (八)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大小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8000元。

  具体救助标准由各旗(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行细化并确定,统筹考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相适应,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旗(区)级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临时救助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补助临时救助资金;

  (三)盟、旗(区)财政部门按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四)部分城乡低保结余资金调整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但只能用于低保对象;

  (五)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

  (六)慈善捐赠;

  (七)社会捐助。

  第十二条  盟、旗(区)财政要按不低于上年度中央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额度安排预算,地方预算资金按盟、旗(区)2:8比例承担,并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第十四条  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年度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苏木镇(街道办)可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专项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必要时根据各旗(区)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由上级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六章  救助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苏木镇(街道办)设立统一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统一悬挂(摆放)“社会救助”标识牌,旗(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救助流程,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要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办、转介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反馈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七条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为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提供支持,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九条  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服务场所建设,充实社会救助经办力量,提高资金保障。将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纳入实绩考核评价中。盟、旗(区)编制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服务对象为基数,结合工作半径、工作程序和服务时效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苏木镇(街道办)至少指定一名专职临时救助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确保经办人员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广大群众知晓和运用好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苏木镇(街道办)要按户建立内容一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审批类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临时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它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政策的健康顺利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大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1月15日印发的《阿拉善盟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阿署办发〔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