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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一)临时救助标准

制定临时救助标准要着眼于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与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家庭、个人年最高救助额。

(二)临时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以直接发放现金。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可以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单位、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并给予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者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助。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财力困难的地方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衔接

各区县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告示办理须知,公布救助热线,明确各单位职责及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方便群众求助。要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并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引入临时救助工作,实现民政与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的工作特点,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相互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强政策宣传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提升主动发现临时救助对象能力。要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