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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201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理念,更好地整合救助资源,发挥综合救助效应,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14〕4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房产等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平台建设

(一)建立受理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到2014年底,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要依托现有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性服务窗口)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的受理和协同办理工作。服务平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1名领导负责牵头,1个前台和1个后台组成,前台负责接待,后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人社、公安、卫生、教育、房产、残联等7个相关职能机构组成,负责对应7个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各自社会救助审核、评议、上报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信息平台。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要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和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和核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为各部门实施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一门受理。各乡镇(街道)统一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服务窗口每天由1名乡镇(街道)领导带班、相关部门各1名工作人员值班,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的受理。

(二)申请受理。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统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受理。对有实施主体的救助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申请转交相关部门进入办理程序;对于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应及时提交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研究。

教育救助由救助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如有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员应当告知具体程序或转教育部门办理,受理窗口、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拒绝受理或转办。

(三)协同办理。对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转办的救助申请,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和时限规定进行协同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协办,应确定专人负责,便于及时联系做好协同办理工作。对转办的救助申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及时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要及时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将申请受理办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至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受理窗口负责跟踪救助申请结果进展情况。

三、明确部门职责

全市各级民政、卫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全市范围内8项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民政部门牵头实施。

医疗救助:保障患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实施。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救助。教育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救助对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救助相关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临时救助:保障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实施。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托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各自的救助政策、制度、操作规程,打通救助政策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二)强化工作保障。实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政策法规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经办人员、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示长效机制,设置公开公示栏,对救助政策法规、救助流程、保障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业务能力强、工作热情高、基层民政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负责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或转办,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要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复印机、数码相机、档案柜等必需办公设备,落实信息化建设的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单位、明确到人,使社会救助做到来源清楚、去向明晰;要严肃纪律,坚持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引导基层依法开展工作。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经办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转办、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拖延不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