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年,取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梧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54号 -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大 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 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 计超过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治疗待遇的通知
- 1、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我市特殊病门诊准入标准的,需要门诊对症治疗的,在我市血友病门诊诊疗和用药目录范围内,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定点治疗单位门诊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年支付限额调整为20000元,由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 滁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滁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