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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7号)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一)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含一、二、三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参保年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消三类参保人员原参保年度以学年度计算的办法,已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学年度参保的三类参保人员,其参保年度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等待期2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取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5〕120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五)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梧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可通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