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794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1日
梧州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下称《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协调下,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我市统一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困难群众编织基本的生活托底保障安全网,共同开创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相关救助政策。出台《梧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梧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建立我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政策。
(二)落实农村五保、城镇“三无”等特困供养人员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做好城市“三无”特困人员供养,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特困供养人员责任,研究制定、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政策,明确救助资金来源渠道,理顺供养机构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水平,建立起统筹城乡、符合实际、广覆盖、多形式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临时安置、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同时要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机制,尽快完成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建设,确保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及时供应。做好当年新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灾情核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受灾困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救助工作。要及时完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政策。
(四)创新医疗救助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及救助标准,做好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并在救助程序、制度衔接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救助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各县(市、区)要积极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医,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五)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教育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立即开展调研论证,尽快制定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教育救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了解教育救助需求,切实落实教育救助各项措施。
(六)建立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市政园林管理局、市住建委制定住房救助管理办法,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市住房保障体系。县(市、区)政府组织住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落实救助资金,健全基层网络,明晰办理程序。
(七)强化就业救助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政府令47号),组织人社部门制定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求职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促进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倾斜的保障政策,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出台《梧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核批程序、主要措施等,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逐步将临时救助范围扩大至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开展“救急难”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要依托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备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宣传、受理、转办、协助、协调等,建立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的综合服务平台,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二)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手段,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动态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各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市、县(市、区)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一期工程,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核对及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为其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解决其生活、心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间要加强沟通、资源共享,及时公开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情况、救助结果,方便困难群众了解、咨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投诉举报机构,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停止社会救助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各乡镇(街道办)常住总人口数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需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同时,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四、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市)两级要将社会救助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细化任务分解。按照《广西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精神,我市认真梳理重点工作,制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落实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制定完善具体落实措施,全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
(三)加强学习培训。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培训方式,使全市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办法》的背景、意义、内容等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培训要理论讲解与实际运用相结合、自学教材与课堂授课相结合、经验分享与深入调研相结合,通过条款讲解、案例分析、解答疑难等方式,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开设专栏或系列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宣传推广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暖心行动”和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果和亮点;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弘扬在社会救助工作涌现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等,使社会救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措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负责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制定督查方案,派出联合督查组,对方案明确的时间进度和任务要求逐项督促落实,对工作推进缓慢,工作力度不够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
梧州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备注 |
1 | 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市民政局及市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 持续实施 | |
2 | 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 | 持续实施 | |
3 | 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4 |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
5 |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政园林管理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
6 |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政园林管理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逐年落实 | |
7 | 制定或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8 | 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政园林管理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一期工程 | |
9 |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10 | 制定、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 | 市民政局会同市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11 | 规划、建设梧州市自然灾害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供应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 争取2015年落实建设用地 | |
12 | 研究制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法,规范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13 | 完善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14 |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 市民政局、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2016年12月底前实施 | |
15 | 完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市卫生计生委及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16 |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17 |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18 |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19 | 完善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20 | 完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措施 |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21 |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支持政策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22 |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23 |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
24 | 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制,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梧州银监分局、梧州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 | 核对机制于2014年12月底前建立,信息核对平台于2016年6月底前建立 | |
25 | 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办理机制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政园林管理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 |
26 | 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政园林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文新广电局,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