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来源:营口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130
从7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提标后的低保标准。本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由473元/人月提高到507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由407元/人月提高到436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由3108元/人年提高到3425元/人年;盖州市、大石桥市由2886元/人年提高到3180元/人年。
1至10月末,全市临时救助20296户次,发放临时救助款物772万元。
截止10月末,全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30540人,其中城市58402人,农村72138人,发放低保金24433万元。
五保对象及孤儿供养标准及救助情况
五保人数:集中供养1800人,分散供养6305人。孤儿人数:集中105人,1300元/人月;分散供养425人,800元/人月。六十年代精简:2810人。
六十年代精简:破产转制企业移交民政:324元/人月,40%民政救济:351元/人月
医疗救助标准及救助情况
1、特困供养人员10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的住院基本医疗救助比例7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3、城乡低保边缘户住院救助比例6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4、特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救助比例70%。
5、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没有起付线,住院救助比例7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0000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照救助比例下浮10%给予救助。
6、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具体规定可按照《营口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截止11月底,共救助基本医疗对象10521人,救助金额1307.59万元(其中门诊救助人次1269人,救助金额9.07万元;住院救助人次9252人,救助金额1298.52万元);救助重特大疾病393人,救助金额336.47万元;资助参合83160人,支付参合资金831.60万元;资助参保19268人,支付参保资金289.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