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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2015年10项重点民生工程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督〔2015〕8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函〔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努力让困难群众不被疾病所困,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现制定营口市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保基本为核心,以救大病为重点,完善政策,规范运行,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对象准确、标准科学、程序便捷、分层救助与相关制度密切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贫困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持续性。坚持统筹协调,医疗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运行管理统一设计,统筹推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三、目标分解及措施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在重点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同时,开展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医疗负担重的省部级患病劳模、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救助对象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二)不断丰富救助内容。继续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因确实无力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费而停保的,经本人同意,可暂时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按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给予保障,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重特大疾病实行属地管理,取消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经相关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及其他政府部门减免或救助后,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自负费用按照6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2万元。

(三)着力提高救助水平。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住院治疗,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充保险补偿后,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70%予以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住院基本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其中: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医疗负担重的省部级患病劳模、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按50%给予住院基本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000元。门诊基本医疗救助标准不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重度残疾人享受门诊基本医疗救助待遇,其他救助对象不享受门诊救助。

(四)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其中对低保和供养对象免收普通挂号费、50%收取诊查费、80%以下收取检查费和住院床位费。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区域异地医院就诊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要免收医疗保险门槛费、减免住院押金。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承担的费用暂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给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并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达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将监督管理工作常态化,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采取优胜劣汰、管罚并举的监督考核机制。

(五)切实加强制度衔接。依托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以基本医疗救助为主体、重特大疾病救助为重点、临时性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稳步加大救助力度的同时,切实加强与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实施与居民医保、新农合相同步的单病种定额救助和住院次均费用限额管理的政策。同时,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平台作用,对经政府救助后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向慈善组织转介,帮助寻求慈善医疗援助,为慈善组织开展医疗救助提供便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辽民函〔2015〕11号)和全面落实《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办好重点民生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15〕1号)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有效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市(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二)密切部门合作。各市(县)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有效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搞好制度衔接,加强制度运行中的相关管理。支持红十字会及公益慈善组织等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基金规模。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每年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