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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驻马店市财政局、驻马店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驻财社〔2014〕3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确政〔2009〕30号)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一、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中的艾滋病家庭,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承担。

二、从2016起,盘龙、三里河、朗陵三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民一律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照民发〔2007〕156号文件要求进行资助。

其他条款仍按《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确政〔2009〕30号)和《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充意见》(确政办〔2011〕28号)执行。

         

 2015年11月4日   

 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