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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补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

1、办理条件。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和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有特殊困难人员。

2、办理程序。医疗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止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出具身份证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可实行“同步结算”。因治疗需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应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当地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3、补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总费用在1000元内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患者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1001元以上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剩余部分,根据救助对象的身份,按下列比例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艾滋病单亲未成年子女,按20%予以救助;散居五保对象、因艾滋病致孤人员按50%予以救助;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80%予以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年享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