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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驿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驿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驿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及时便捷地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驻政[2008]1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的原则、对象

(一)救助原则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慈善援助为筹资渠道,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分类医疗救助的制度,逐步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整合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资源,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衔接,建立健全平台共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监管统一的医疗救助机制,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和医疗救助社会效益。

1、政府主导,各尽其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医疗救助责任,界定有关部门在资金筹集、医疗过程、工作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范围,使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慈善援助相结合,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2、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医疗救助的重点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协调,抓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共同推进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二)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艾滋病致孤人员、单亲未成年子女;

4、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5、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对象。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

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单亲未成年子女、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

(二)资助参保

对未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三)基本医疗救助

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发给200元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到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或购药。医疗救助卡由区民政局统一核发,每年核发一次,当年结余的转下年度使用。

(四)住院医疗救助

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期间应采取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原则上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疗费用级次分级负担。具体救助比例为:

1、对需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艾滋病单亲未成年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后,非个人自付的剩余部分由区级民政部门全额补助。1001元以上部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后,非个人自付的剩余部分,按20%予以救助,但年最高救助累计总额不超过3000元。

2、对需住院治疗的散居五保对象、艾滋病致孤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非个人自付的剩余部分由区级民政部门全额补助。1001元以上部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后,非个人自付的剩余部分,按5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对需住院治疗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剩余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五)临时医疗救助

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之外因患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群众,在不超过大病救助标准上限80%的前提下,由区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六)慈善医疗救助

受助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享受大病或临时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较大,需继续治疗或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向区慈善机构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七)其他

1、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优惠、基本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按《驿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2、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单亲未成年子女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收挂号费、门诊检查费;住院病人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检查、胸片检查、普通床位费减免30%。

3、医疗救助标准可根据救助资金筹集和实际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三、救助条件、启动程序和结算方式

(一)救助条件

纳入本方案的救助对象,应先按照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参保范围和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范围和条件,严格遵照我区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启动程序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应先按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进行结算(可报部分),结算后,在可报费用范围内发生需要个人承担费用的情形时,启动本医疗救助程序。不按规定支出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的范围。

(三)结算方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办理入院手续后三天内凭患者诊断证、入院证、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款领取证等有效证件到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的患者经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区民政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救助通知。

2、定点医疗机构接到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通知后,对其实施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给予保险(补偿)和本方案规定的费用减免后,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垫付医疗救助资金。

3、市外住院的救助对象出院后,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核销窗口办理医疗救助手续。救助对象必须事前向民政部门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告知核销机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后,非个人自付的剩余部分,按照医疗救助规定的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4、定点医疗机构和外诊核销机构每月20日至25日与民政部门结算垫付费用,民政部门审核后的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外诊核销机构。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慈善援助等渠道筹集,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二)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缴纳的参保参合费用和补助救助对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不得用于以任何名义进行的卫生保健和健康体检。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总量控制在20%以内,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

(三)医疗救助基金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本着方便救助对象就医和规范运作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本方案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目录,如违反相关规定,区民政部门不予核销超范围的医疗费用。

区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核销、垫付与控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方案的制定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评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并按救助资金的5%安排年度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区卫生部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并做好救助对象参保工作;区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各医疗定点服务机构要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及时垫付医疗救助金。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建立稳定、规范的工作机制,实现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实现医疗救助信息平台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互通,形成信息共享、服务一体、同步结算、监管统一的运行机构。

  (三)加强监督,严明纪律

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城乡医疗救助情况和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医疗救助个人档案,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