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2016年度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 2016年度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
- 救助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等11类;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等。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报销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 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补偿55%;10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50万元)部分,补偿60%。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 关于开展宜宾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通知对保障内容等重要问题作了详细说明。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1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因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以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特殊情况下可实施特别临时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