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897
问:
我想请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报销细则出台了吗?能报销多少钱?
答:
您好!根据《关于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5]197号文件规定,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补偿55%;10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50万元)部分,补偿60%。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碳酸镧”或“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年度补偿起伏标准为8000元,8000元—2万元(含)补偿50%,2万元以上按照上述标准补偿。如果治疗过程中改用其他特殊药品,需补足起付标准方可享受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