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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一、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什么条件?报销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报销比例

2-10万元(含)

10-20万元(含)

20-30万元(含)

住院(含门特)

50%

60%

70%

二、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三、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对于未能实行联网结算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保垫付费用一同申请报销。

申请时,需提供住院(含门特)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保险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异地安置人员还需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属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属异地急症的,需提供医院级别证明,相关票据、诊断证明(需加盖急诊章)。

四、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是否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按照大病保险垫付医药费用报销流程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