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1日 来源:十堰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以及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2015年12月底前,全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和具体实施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临时救助的政策措施。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象范围。
1、因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以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生活必需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明显属于“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或个人;
4、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和新生当年生活费的应届大学生;
5、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管护陷入困境的困难“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
6、遭遇重大困难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以及死亡无力安葬的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
7、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意外事件等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的外来务工的人员;
8、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9、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10、因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二)规范受理程序。
1、依申请受理。凡是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申请人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相关证明等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办)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情况特别紧急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严肃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量化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可以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在最高救助标准限额内,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救助。
(五)完善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六)实施特别临时救助 。
县级财政条件较好的地方,对因遭受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的特别重大困难,在实施一般临时救助后,依然存在较大困难,严重威胁基本生存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实施特别临时救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认真履职尽责。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公示、转介等职责。民政、人社、卫计委、住建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明确各自经办业务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和市县社会救助资金,确保临时救助有稳定的资金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或通过“以钱养事”方式配备工作人员,确保临时救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强化落实措施。要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地方,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工作流程及工作人员职责制度,统一悬挂(摆放)“社会救助”标识牌。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要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享受财政补贴、费用减免等鼓励政策,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要制定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违反政策扩大救助范围、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资金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资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资金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