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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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申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9日]
1、申报时间及评审时间 每年3月份为慢性病申报(含年审申报)时间,4月15日以前为慢性病评审时间。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条件 慢性病申请人需要到人社局服务大厅前台出示医保卡,经查询缴费是否符合慢性病申报条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9日]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政策依据、办理对象、办理单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情况、办理地点、办公咨询电话等信息作出说明。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9日]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办理单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情况、办理点、办公咨询电话等信息作出说明。
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要(慢性)疾病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
单位参保人员、随高校参保的大学生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申请资料可直接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不需单位盖章。
荆州市全面实施疾病应急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救助对象:在荆州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 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重症慢性病门诊补助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补助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病种申报。如果疾病有变化,申报新病种的,新病种待遇开始同时原病种待遇作废。 申报应携带以下资料:1、重症慢性病申报表,由个人填写,由单位或村委会(或社区)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2、户口簿、医保证及复印件;3、近三年内患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的相关资料。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门诊重症慢性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用药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服务对象: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用药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等六种疾病的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1、门诊慢性病专家《鉴定表》一份;2、医保卡复印件一张、个人登记照两张;3、疾病诊断证明、近两年出院小结(加盖医院诊断公章);4、慢性病大型诊断检查(病检)结果等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不属于异地急诊的,省内的先由个人自付20%,省外的先由个人自付25%,且个人先行自付的部分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二次补偿的支付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管理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48号)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6日]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有政策规定的重症(慢性)疾病,可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的资格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