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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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归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血友病病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
将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归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血友病病种范围,其治疗费用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血友病病种报销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1日]
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经办流程。
关于公布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及2015年度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三级医院和转诊异地住院治疗在职职工为1200元、退休人员为1100元;二级医院中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800元,其他二级医院为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为400元。 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范围:一类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14种,二类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6种。
关于调整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住院起付标准和门诊报销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荆州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恶性肿瘤多次住院的,只需分别按我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其他住院医疗待遇不变。
我市实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单同步即时结算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5日]
2014年,我市将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纳入医保重点工作之列,各经办机构密切协作,优化信息管理系统,简化经办服务流程,自5月起,实现了基本医疗费用与大病医疗费用同步即时结算,参保患者再不需个人垫支大病医疗相关费用,也不需持病历、票据等到保险公司来回签字报销。
武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0日]
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元。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其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一、移植器官因丧失功能需抗排异药物维持剂量治疗的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门诊抗排异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的补贴定额标准调整为2000元/月。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血液透析治疗的参保患者,其药物辅助治疗所需医疗费用,根据其缴费档次,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补贴。
公告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不另行缴费,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内医疗费用除去起付线后个人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分段按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申报条件及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2日]
对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慢性肾功能衰竭、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等的评审准入标准、诊疗范围、个人自付比例(职工)、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作出说明。
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1日]
对于个人负担较重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再报销:对于住院合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再报销。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