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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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重症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
城镇职工医保在市医保局申报评审。城乡居民医保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在市医保局申报并享受待遇,精神病在优抚医院、精神病医院申报并享受待遇,肺结核在市三医院申报并享受待遇,其它病种均在辖区医院申报并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哪些费用是不予报销的?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包括:(1)住院总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3)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4)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按规定比例由个人先付的医疗费用。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职工每人每年26元,居民每人每年37元。职工筹资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100元缴费中划拨,居民筹资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关于公布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155 元/月(即1860 元/年)或330 元/月(即3960 元/年)的标准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30元/月。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起付标准。2016 至2018 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 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等作出解读。
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大病门诊治疗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严重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及处于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期、慢性肾功能尿毒症期。 参保居民进行大病门诊治疗时,统筹基金只支付规定病种所必须的费用,其它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病种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经研究决定新增颈椎病保守治疗、甲状腺切除手术、心脏支架置入手术等10个单病种,调整胆囊切术手术、单纯性阑尾炎手术、社区获得性肺炎等12个病种的定额标准和单病种结算方式。 经审核单个病种医疗总费用超过定额标准70%(含)的,按以下公式进行结算: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费用=病种定额标准-(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公务员补助支付+大额支付)。
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进行大病门诊医疗时,须持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需住院治疗的,应收治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少年儿童住院按《宜昌市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和增补病种进行管理。
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5%;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0%,低保对象在惠民医疗机构及转诊医院减免优惠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