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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全面实施疾病应急救助

为进一步健全荆州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近日,荆州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随着疾病应急救助的全面快速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救助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实施细则明确了基金管理机构、管理部门职责,规范了基金筹措机制,基金救助对象、范围,基金申报、审批、支付流程。

一、基金筹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按全市常住人口每人0.30元标准筹集,县(市、区)财政按辖区常住人口每人0.6元标准筹集。中央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应急救助统筹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本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救助对象。在荆州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

三、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审核拨付。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医疗机构收集患者详细资料,及时填写申请审批表,分送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核。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并经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审核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五、基金监管。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市审计部门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