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9日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794
一、窗口服务项目名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政策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08】13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2008】68号)
3、关于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处理意见(咸劳社函【2008】16号)
4、关于印发《咸宁市社会保险相关经办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咸人社文【2010】151号)
三、办理对象:包括本市辖区内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市规划区域内失地农民中的非从业人员,已在城区有固定住房、稳定收入的随住非从业家属,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
三、受理、办理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
四、办理流程:
1、居民:城镇居民申请参保,需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还需要提供残疾证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无人员”及低收入老人还需要提供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证明。居民携带上述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2、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申报。
3、缴费方式: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开单、银行代收的缴费方式。
4、缴费时间: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学生按学制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5、缴费标准:均能享受中央、省和地方政府财政补助,低保、重度残疾人员不缴费,低收入老人少缴费。
人员类别 | 筹资标准 | 中央补贴 | 省补贴 | 地方补贴 | 个人缴费 |
普通居民 | 330 | 108 | 43.2 | 48.8 | 130 |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 | 220 | 70 | 100 | 50 | 不缴费 |
低收入老人 | 220 | 70 | 50 | 70 | |
学生儿童 | 220 | 108 | 43.2 | 48.8 | 20 |
(2011年新参保居民住院有6个月等待期)
6、待遇享受:
(1)、参保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元,累计金额在40元以上至400元以内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5%,金额不足20元和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金额累计达到40-400元可报销200元。(参保人员每年门诊统筹限额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年)
(2)、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和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连续参保5年,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0%。
(3)、基金的其它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省规定,根据咸人社发[2011]18号文,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如:肢体康复训练、语言训练、听力训练等项目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按照计划生育和户籍政策规定的最低时限办理了户籍登记、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其参保缴费前往住院合规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范围。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顺产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剖腹产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5000元,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结算。
待遇支付标准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惠民医院 | 100元 | 85% |
二级医疗机构 | 200元 | 70% |
三级医疗机构 | 500元 | 60% |
市内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二级及以下机构(除妇幼医院外)均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定点门诊。
门诊住院就医凭证直接结算。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居民医保证》直接结算,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门诊统筹住院医疗待遇。
市直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市中医院 附二医院 温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卫生防疫站 咸安区人民医院 卫校附属医院 咸宁妇幼医院 市中心医院(三级) (市中心医院、妇幼医院)不享受门诊待遇 |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1、城镇居民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
2、学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
3、其他相关业务在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公咨询电话:0715-823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