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5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郴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郴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开展医疗保险和救助脱贫。对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人口就医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将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2016年30件省市重点民生实事
项目指标责任分解方案、指标任务分解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与大病救助相关民生实事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残疾人家庭救助、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帮扶、农村适龄妇女(35-64岁)“两癌”免费检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等。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1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4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7日]
长沙4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关爱农村留守家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4日]
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实现老有所医。加强政策引导,切实提高农村留守老人新农合参保率,并逐步提高老年慢性病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医疗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医疗救助服务落到实处。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8日]
各地要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定为1.8万元。
中共株洲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5日]
建立健全服务群众体系。群团组织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工作,盯牢群众所急、党政所需、群团所能的领域,加强服务型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广泛、快捷有效的服务群众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双联”帮扶、医疗互助、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助学支教、心理疏导、婚恋交友、生育关怀、居家养老等服务。
湘潭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实施方案》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我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大病起付线标准(2015年为1.5万元)以上部分的合规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