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5日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96
中共株洲市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15日)
群团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对于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团结带领全市人民积极投身转型升级的生动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创新发展,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切实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最广泛把群众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团结起来,为早日实现“三个率先”,建设富强美丽幸福新株洲汇聚强大正能量。
2.基本原则。始终坚持党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全市各级群团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党的决策部署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把党的关怀送到群众中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动员全市广大群众积极投身转型升级的生动实践,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始终坚持服务为先、维权为重,切实维护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自身影响力和感召力;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创造富有时代特征、群团特色的实践载体和服务品牌,使党的群团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始终坚持依法依章、分类指导,支持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群团组织履行各自职能,促进群团事业全面发展。
3.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群团组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发挥;服务党的事业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成效进一步提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组织机制、工作方式不断创新,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群团组织各负其责、各方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化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
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建设富强美丽幸福新株洲中的重要作用
4.发挥服务大局作用。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职能,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转型升级主战场,把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作用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转化为实施“七大工程”、建设“四区一带”的强大动力。围绕产业振兴工程,组织动员广大群众深入开展“劳动竞赛”“青春建功”“巾帼建功”等活动,在建设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中立新功。围绕创新创业工程,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科学普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工作,大力加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广泛开展职工技术创新、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在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中创新业。围绕城镇扩容提质工程和县域崛起工程,协助政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帮助进城农民工融入城市,在建设新型城镇化示范区中作贡献。围绕“两型”示范工程,引导群众支持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动员群众投身节能减排劳动竞赛、推广先进操作法和优秀技术成果,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在建设“两型”社会引领区中聚力量。围绕开放带动工程,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和开发合作,主动为企业招商合作开拓外部市场牵线搭桥,积极推进湘东开放型经济带建设。围绕民生共享工程,组织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扶贫脱困攻坚战中来,共同为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添砖加瓦,助推株洲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5.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激发干事创业斗志,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株洲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要强化对职工、青年、妇女等社会群体的思想政治引领,使广大群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要引导广大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增强主人翁意识,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职工文化。要加强对青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青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扎牢植正。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帮助少年儿童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要引导广大妇女弘扬传统美德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培育良好家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要引导科技工作者发挥示范作用,弘扬科学精神,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进步的社会氛围。要推动文学艺术、新闻宣传、法律、教育、社会公益等领域工作者积极发挥作用,引领全社会崇德向善、敬业诚信、遵纪守法、互助友爱、文明和谐。要支持群团组织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配合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激发全社会学习先进、争当先进。
6.发挥民主参与作用。市、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人民团体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相关重大举措,加强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涉及职工、青年、妇女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群团组织的意见。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在密切联系群众、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和谐中的作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的联系。坚持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会议制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把承担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建设好,及时解决有关具体问题。党委、人大要支持人民团体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充分尊重群团组织在界别组成中的提名确定权。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要事先征求人民团体的意见,落实好有关人选的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适当增加一线优秀职工、青年、妇女、劳动模范在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围绕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村社区妇女、青年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村居民代表中确保女性三分之一以上,村居“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一名35岁以下青年。群团组织应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政策的研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三、支持群团组织加强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权益工作
7.建立健全服务群众体系。群团组织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工作,盯牢群众所急、党政所需、群团所能的领域,加强服务型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广泛、快捷有效的服务群众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双联”帮扶、医疗互助、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助学支教、心理疏导、婚恋交友、生育关怀、居家养老等服务,使群团组织真正成为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科技工作者之家、文艺工作者之家、残疾人之家和归侨侨眷之家等。加强教育培训,完善组织管理,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8.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把更多的社会性事务交给群团组织办理,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支持群团组织承接各级政府为困难职工、困境青少年、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单亲母亲、计生困难家庭、受灾群众、困难归侨侨眷等群体提供的心理辅导、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等社会化服务。支持群团组织培育发展专业社工机构和社工队伍,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群团组织要组织群众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安创建,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建立健全群团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联动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时可以适当形式征求群团组织意见。对购买群团组织社会服务的项目,每年应当列出清单。
9.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完善群团组织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社情民意调查研究、群众诉求反馈等制度,发挥好12351、12355等维权热线作用,引导各类群体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严格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群团组织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落实人民建议征集制度,要重视发挥人民团体作用。健全权益保护机制。支持群团组织履行代表维护职能,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依法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开展职工维权律师团维权行动、“12355阳光行动”、“三八”维权周等维权活动,构建务实有效的维权服务体系。支持县以上群团组织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群众权益维护平台,不断提升维权工作实效。
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群团组织建设
10.创新群团工作机制。群团组织要淡化行政色彩,增强服务功能,发挥各自优势,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大力健全各级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功能区、行业的群团组织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青妇组织网络,重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农民工群体等领域组建群团组织,形成横向到边、条块结合的工作网络。要加强各类产业工会建设,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将产业工会列入同级地方总工会组织管理序列,对部分产业工会实施驻会管理。要完善群团组织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代表和委员履职述职制度和直接联系群众、接受群众评议制度,严格按照群团组织章程进行换届,换届中选举产生的班子成员任职年限、年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要加强高等学校群团组织建设,更好联系、引导、服务青少年学生和教师。
11.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要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县级及县级以上群团组织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新进班子成员任职培训等制度,全面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严格按照职数选优配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群团组织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尽快配齐。各级党委在调整群团组织正副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换届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群团组织的意见,并实行联合考察。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推荐中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结构要合理优化,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相关工作部门、下属单位的兼职比例可以适当增加。尊重群团组织民主选举结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稳定。市、县市区总工会主席人选可从同级党委常委或人大常委会党员副主任中提名,按照法定程序兼任。各级产业工会主席(主任)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配备,是党员的进入行业(系统)党组(党委),没有进入党组(党委)的应列席党组(党委)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群团组织中的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重大事项及时向批准党组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
12.加强群团组织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群团组织干部选配条件,支持群团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录、遴选工作人员或者采取聘用、兼职等方式吸引社会人才加入群团工作队伍。县级团委、妇联机关一般配备5名以上专职干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要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配备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按照《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有关规定配备社科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乡镇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工作。推进群团干部跨系统多岗位交流,加强群团组织与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之间干部双向交流。支持各级群团组织定期开展干部队伍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通过党校培训、院校进修、上挂下派和内外交流等形式,加大对群团组织干部的培养力度。在市级群团组织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社会化职业工会工作者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序列,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作用,使其成为基层群团工作的主力和骨干。
13.落实群团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地方党委有关工作会议应该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负责人应该考虑作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统筹考虑相关群团组织负责人作为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由其领导班子成员专(兼)任,其中工会主席或者工会工作人员按专职配备。落实村妇代会主任报酬,并与其他村委会委员报酬同渠道、同方式、按时足额发放。
14.不断改进群团组织工作作风。各级群团组织要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做好群团工作的新要求,严格遵循“三严三实”要求,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根本的工作作风,推行群团干部直接联系基层群众制度,健全依靠所联系群众推进工作制度,坚决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现象。综合运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进行网上引导和动员,努力打造“互联网+”群团工作新模式。
五、加大对群团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15.健全群团工作领导机制。群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同级党委和各自上级组织双重领导。地方党委负责指导同级群团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问题,管理同级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协调群团组织同党政部门的关系及群团组织之间的关系。上级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领导或指导下级群团组织工作。建立和完善地方党委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在每届任期内应该召开专门的群团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各群团组织工作汇报,每年都要专题研究群团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抓群团工作,积极参加群团组织的重大活动。一般由党委专职副书记分管群团工作,具体分工根据实际确定。建立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牵头每年至少召开2次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地方党委要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充实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基层党群组织工作资源配置和使用,做到共建组织、队伍、阵地,实现群建与党建工作统一部署、检查、考评。28岁以下青年入党原则上优先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互联网等领域中的党建和群建工作要整体推进、共建互促。
16.支持群团组织阵地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群团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把工人文化宫、科技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文艺馆站等群众活动阵地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确保到2020年,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工人文化宫、科技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综合性群团服务阵地。要统筹管好用好现有各类群众活动阵地和设施,将群团组织所属的活动中心、培训基地、幼儿园等服务阵地纳入政府公益事业,将扶贫济困、促进就业、应急救护培训等平台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多的活动场所和服务。
17.提供群团组织经费保障。由财政拨款支持的群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机制。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市、县市区要按照所辖地区青少年、妇女的总人口数,以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分别划拨青少年、妇女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增加。确保乡镇街道工会、团组织、妇联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且各不少于2万元,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规范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群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团组织的工作经费,按不少于本单位青年干部、职工工资总数2%的标准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列支。加大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投入力度。
18.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要大力支持群团工作,加大群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和执法检查。各级人大、政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专项视察活动时,应邀请同级群团组织参加。切实纠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妇联组织的现象。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把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职工之家”建设的重要指标和主要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害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19.营造群团工作良好环境。落实党委群团工作督查考核制度,把党的群团工作纳入到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党建工作的考核范围,列入党建述职内容;把群团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分管负责同志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督查,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群团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党校、行政学院应该开设党的群团工作理论政策课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该把群团工作作为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市内主流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群团组织的工作成效,加大公益宣传支持力度。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群团组织所办报刊、网站的指导宣传,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定期选树一批群团工作先进典型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