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18
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救助制度互相衔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层次分明、条件不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凡持有本市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是30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1000元/人/年),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差额救助、应保尽保的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
1、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享受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2、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器官移植、康复医疗以及在不属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交通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3、城乡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四种方式。
五保供养:本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在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以上的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村民。
农村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及其他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临时救助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1、在城乡大病救助范畴之外,患危重疾病,造成生活出现较大困难,暂时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在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其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考取重点大学,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家庭;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低保救助对象配套优惠政策
1、自来水:每户每月免交8吨水费
2、居民用电:每户每月8度生活照明电费
3、有线电视收费维护费:减免8元/月/台,按16.5元/月/台的标准收取收视费;
4、教育: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A级:免杂费、免课本费、适当补助寄宿生活费;B级:免杂费、免课本费;
5、住房:可确定为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廉租房政策;
6、零就业家庭可享受就业优先安排;
城乡低保对象的义务责任
1、按时申报家庭情况,接受低保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查及年审工作;
2、必须支持配合低保管理机关进行动态管理入户调查;
3、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举报的问题在审核调查时,不得打击报复、无理取闹;
4、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5、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积极参加就业和再就业及社区公益性劳动。
社会救助程序
各类救助对象条件不同,程序一样。
1、申请对象向所在村(社区)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村(社区)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有关表格。
3、村(社区)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4、乡镇(街道)评审团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
5、区民政局调查核实,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救助资金和有关证件。
不予救助对象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有田不耕的;
因打架斗欧,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弄虚作假的;
5、任何以个人名义直接到民政局的;
6、市人民政府认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服务与监督
全市分别在村(社区)、乡镇(街道)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区、市级均设置了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
欢迎各界人士对我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监督和举报。
咨询电话
石峰区救助管理处:28279605
荷塘区救助管理处:28428455
芦淞区救助管理处:28580579
天元区救助管理处:28665259
云龙区救助管理处:28689639
株洲市救助管理处监督举报电话:2868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