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8日]
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54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大 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 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 计超过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同时,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衡阳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1日]
衡阳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永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本统筹地区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以后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首次转外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以后每次转外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6日]
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各市州应确定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平均自付比例低于10%。低保、“三无”、流浪、退役军人等人群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率达到100%。其他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率达到10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统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受理。对有实施主体的救助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申请转交相关部门进入办理程序;对于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应及时提交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