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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

  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15〕8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自2015年元月1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
  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凡是参加了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无需再另外缴纳任何费用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实施方案》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我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大病起付线标准(2015年为1.5万元)以上部分的合规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报销的比例为: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相应降低支付比例。
  《实施方案》规定,对于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发生了高额费用的,已经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参保对象,可以向当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公示后,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的追补。根据全省对此项工作的总体安排要求,2015年大病保险追补工作于2016年4月30日截止。2016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全市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追补工作已正式启动,目前已有10余人进入报销程序,经公示后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