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
自治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5%支付;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60%支付;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支付。转往自治州外、自治区内统筹区域定点医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5%;转往自治区以外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10%。
喀什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流程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2日]
喀什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流程
喀什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流程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2日]
喀什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流程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0日]
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新农合医保按政策给予补偿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1万元—5万元(不含1万元,含5万元)的,农牧民大病保险按50%的比例报销;5万元—10万元(不含5万元,含10万元)的,农牧民大病保险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农牧民大病保险按70%的比例报销。
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等其他支出性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缓难的作用。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危重伤病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等
关于推广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乘坐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因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每份保险金额最高33000元,其中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不含门诊治疗)。
关于印发
《自治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参保居民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万元(含)至3万元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5%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3万元(含)至5万元部分 ,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8万元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等。
关于印发
《和田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2日]
城乡救助对象中的低保户,凡在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二次救助比例为70%,县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二次救助比例为60%,地区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二次救助比例为50%,转往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二次救助比例为40%,等。
关于印发《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关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属城乡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因独生子女因致残或死亡前而拖欠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剩余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0日]
自治州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合规高额医疗费用。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万元以上(含1.7万元),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万元以上(含1.3万元),均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