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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精神,经2015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全部纳入其中。同时,将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人社等部门统一确定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并将社会力量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框架,明确了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方针,为社会救助事业健康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改革中不断深入、发展,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投入、规范实施、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成效日益显著,在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救助需求的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完整、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急需出台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加以保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大救助格局,全面抓好工作落实,共同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努力构建以城乡低保、灾民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供暖、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各项政策优惠、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殊困难得到救助。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面资源,完善低收入居民家庭信息核对机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以稳定、规范的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切实保证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建立以基层民政部门及其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为主体,以社区及其爱心慈善超市为依托,连接城乡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化。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分类施保,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保障水平,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城市低保标准要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相衔接。进一步研究制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体系。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评估,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制度机制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骗保等违规现象。
      2.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抓好供养标准、供养经费的落实,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条件较好的区(县)可适当提高标准。落实敬老院事业编制,配备在编干部担任敬老院院长,加强敬老院建设和内部管理,继续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积极推进集中供养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逐步形成以区(县)、乡(镇)农村敬老院为主,村互助幸福院为辅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使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3.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做好上下级预案响应标准的衔接,编制预案简明操作手册,强化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于2015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明确物资储备布局和规模,建立适应本地救灾需要的物资储备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统一发布机制,切实有效做好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等其他支出性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缓难的作用。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危重伤病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提升医疗救助费用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依法加强监管,使医疗救助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5.继续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在实施现有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制订和完善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教育的各项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扶贫帮困助学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制订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绝对贫困家庭到相对贫困低收入家庭在校子女的救助制度。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在校子女以及因残不能入学的儿童纳入资助范围,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教育阶段,采取减免保育费、住宿费、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安排勤工助学或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等办法,给予教育救助。
     6.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城乡贫困家庭住房解困力度,建立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完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科学合理确定住房救助方式,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发放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
      7.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救助。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确保符合条件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救助对象和鼓励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8.完善冬季取暖救助制度。进一步研究制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政策,科学合理制订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取暖救助标准。采取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提供煤炭等方式,确保城乡困难家庭温暖过冬。
      9.继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突出其“救急难”的制度特点,继续贯彻落实《乌鲁木齐“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救助对象范围覆盖到突发性、意外性灾害以及重病、特殊病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居民家庭,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捐助和家庭自助的方式给予救助。市、区(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给予资金保障。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对各种特殊困难群众,通过制订和完善分类临时救助办法,实施各项社会救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10.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研究制订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切实发挥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确保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社、住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各区(县)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成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2.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人社、住房、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研究制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533号)有关要求,建立核对平台、制订核对流程,推进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3.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在街道(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制订转办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要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基础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社、住房、公安、统计、卫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社、住房、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5.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要编制和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研究制订出台灾害救助标准;建立特困人员供养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临时救助工作需要,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6.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把社会救助纳入社区(村)务公开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村民群众和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有关要求,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骗助、错助、关系助、人情助等违法违纪行为,尽快制订查处社会救助违法行为的具体办法或措施。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负责干部、经办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及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1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宏斌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市长马宏伟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彦君,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吴霆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乌鲁木齐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相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彦君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刘荣华兼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具体工作,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发生人员变动,由所在单位人员自行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2.市政府法制办:积极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按程序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审修报送工作。
      3.市发改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4.市财政局:安排市本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和市本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及时下达中央、自治区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检查和督促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将社会救助资金及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资金管理。
      5.市人社局:研究制订完善就业救助政策措施,组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开展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活动,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就业政策;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逐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及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保险工作;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并指导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
      6.市教育局:建立健全城乡教育救助制度,坚持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困难家庭学生助学资金和政策,完善学校教育救助政策,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指导学校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大力培养社会救助相关专业人才。
      7.市卫生局: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8.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区(县)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制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政策法规;参与分配和管理市财政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工作,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区(县)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救助提供政策服务;做好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订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9.市公安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合民政局研究制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和出入境信息的核对工作;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重症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及管理工作。
      10.市司法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做好对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工作。
      11.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健全救助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要;配合民政等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社会保险状况和工商登记状况等跨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12.市审计局: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资金安全运行,促进制度完善。
      13.市统计局:及时公布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制订社会救助标准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14.市妇联:协助、参与、配合劳动部门积极帮助困难家庭妇女开展再就业工作;积极组织下岗妇女开展各种技能培训和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并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倡导男女平等就业的理念。
      15.市残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就业、职业培训、维权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做好城乡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政策。
      16.市工商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协助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兴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信息核对工作。
      17.市国税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政策。
      18.市地税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协助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缴纳地税信息核对工作。
      19.国家统计局乌鲁木齐调查队:负责提供城镇居民收支调查数据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0.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银行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监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资金汇划渠道畅通,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发放。
      (三)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讨论审议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拟定救助工作措施,部署救助工作任务。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会前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
      2.政策会商制度。成员单位之间在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加强协调和沟通力度,共同研究,确保出台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更加合理、更加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对涉及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3.联络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个科(处)室负责协调处理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保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救助工作相关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协调处理相关工作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协调相关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联络员的,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社会救助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实施效果、存在不足、工作打算等内容。对发生的重大社会救助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将有关情况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向新闻媒体公布,及时反映乌鲁木齐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有关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牵头、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通过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人员调配等方式,充实加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保证基层能力建设与所担负的社会救助任务相适应。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将各项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实。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整合资源等方式,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乌鲁木齐市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搭建覆盖全市城乡的网络平台,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把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情况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进行专项督查,确保《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结合社会救助宣传周等活动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教育、人社、住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密切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强化宣传效果。充分利用好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政策宣传范围。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