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0日]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将健康服务贯穿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全过程,推动健康新疆建设。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0日]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贫困人员大病医保起付标准降门槛 阿克苏地区20.6万人将受益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5日]
对扶贫对象在大病补偿比例上,大病保险 实行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偿,具体为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至2.5万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按70%给予补 偿;2.5万元至6万元的,按75%给予补偿;6万元至12万元的,按80%给予补偿,12万元至30万元的,将按85%予以补偿。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巩固完善并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可以实行降低门槛费、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性支付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
大病补充保险特惠阿克苏困难群众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大病补偿时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降低至1万元,普通居民起付线为1.8万元;农村扶贫攻坚对象(在册贫困户)患大病的,大病补偿时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降低至7000元,普通农村居民起付线为1万元;农村居民患2类64种大病的,其合理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70%,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民政救助剩余的30%。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有条件的区县可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1.县市一、二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75%; 2.地区二、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由现行的60%提高到65%; 3.转往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院报销比例由现行的50%提高到55%; 4.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仍然按90%的报销比例执行。
关于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门诊大病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