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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门诊大病制度的通知


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地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和田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和田地区行署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批复》(和行函〔2016〕24号)要求,现将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门诊大病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门诊大病制度,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
  具体政策规定见《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制度》。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大病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新调整政策、标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晓率。
  四、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积极协同财政、监察、卫计、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创新监管办法,加大对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全地区各族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制度.doc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