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大病结算。参加居民医保的退役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自治区农牧区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确定的病种,在自治区确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并按照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治疗的,当次发生的合理住院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救助。
关于印发自治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基金使用范围: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不符合上述渠道支付条件,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
《哈密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恶性肿瘤患者在地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恶性肿瘤及恶性肿瘤相关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需个人承担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活、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等。
关于印发
《伊犁州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5日]
发生的大病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如下:3万元(含3万元)—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5%;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85%。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报销按照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执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9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标准。从2016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5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6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在城乡低保对象、农牧区“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居民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市要简化办理程序,开展“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工作,拓展救助方式,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提高救助比例。全面执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伊犁州财政全力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政策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城乡困难居民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等。救助方式为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二次救助。
自治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参合农牧民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累计1.3万元至2.3万元(含)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0%的比例予以补偿;2.3万元至3.3万元(含)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3.3万元至4.3万元(含)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予以补偿等。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5种大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