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来源: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651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卫生局起草的《自治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8日
自治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自治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意见》(新政办发〔2014〕73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的设立和筹集
㈠ 基金的设立。
1.自治州设立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募集州级应急救助资金、向州级医疗机构和县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基金的职能。自治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州卫生局商州财政局制定。
2.各县市设立县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基金的职能。各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报州卫生局、财政局备案。
㈡ 资金的筹集。
1.州级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自治州本级财政补助,并通过社会各界捐赠筹集。县市级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鼓励通过社会各界捐赠筹集。
2.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所有捐赠资金纳入应急救助基金统一管理。
3.根据近年来我州疾病应急救治和医院垫资整体情况,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作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不足部分由自治州、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50%留州级基金,50%划入县市级基金。
4.州级基金根据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情况调整基数。每年基金结余部分可以滚动纳入第二年基金总规模内。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州卫生局会同州财政局研究制定。
5.各县市应综合考虑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的情况和医院垫资情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基金规模,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报州卫生局、财政局备案。
二、基金救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㈠ 救助对象。在自治州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
㈡ 基金使用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不符合上述渠道支付条件,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4.州卫生局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等配套文件,确定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
三、基金的支付
㈠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㈡ 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结束后,应当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助下主动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基金支付。
㈢ 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基金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公安、民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欠费情况,财政部门要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拨付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㈣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及时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㈠ 基金的管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州、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别由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州卫生局商州财政局制定州级基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参照自治州模式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要创新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经办的管理制度。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州、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3.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㈡ 基金的监督。
1.州、县市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应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抽查。
2.州、县市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
3.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审计、清算。
五、各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㈠ 各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并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欠费患者身份。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如有责任人、工伤保险、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相应管理部门应负责保障患者享受相应待遇。
㈡ 医疗机构职责。
1.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工作,按照“尊重生命”、“应救尽救”的原则,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安全、迅速、有效地对急危重伤病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急危重伤病患者,要实行先抢救后付费制度,保障医务人员全力以赴投入救治;要指定专职人员核实身份、追讨欠费,不应由于欠费耽误抢救。
2.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对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费用。
4.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救助。
5.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六、违规处理
㈠ 医疗机构、患者骗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㈢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工作要求
㈠ 各级卫生、财政、人社、民政、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流程。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㈡ 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部门联动的机制,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㈢ 州卫生局要会同州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㈣ 各县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㈤ 本制度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