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实施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减轻参保职工经济负担
- 经审批通过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职工可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在门诊就诊只需支付一次所选定医疗机构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以上费用按照就诊医院的住院标准进行报销,年度内支付限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9日]
- 喀什地区工会为大病职工发放救助金
- 喀什地区工会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患病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收入低、子女就学、无就业能力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患大病职工;地区工会帮扶中心困难职工档案中的在档人员等。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9日]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我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及医疗费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 喀什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答
- 住院费用: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予以报销,年度内最高封顶标准为25000元。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8日]
- 关于印发《哈密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民政救助对象单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结报后,按以下比例救助:(1)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按60%比例给予救助;(2)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1万元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含2万元),按70%比例给予救助;(3)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