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实施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减轻参保职工经济负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9日]
经审批通过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职工可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在门诊就诊只需支付一次所选定医疗机构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以上费用按照就诊医院的住院标准进行报销,年度内支付限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优惠政策。
喀什地区工会为大病职工发放救助金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9日]
喀什地区工会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患病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收入低、子女就学、无就业能力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患大病职工;地区工会帮扶中心困难职工档案中的在档人员等。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我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及医疗费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喀什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8日]
住院费用: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予以报销,年度内最高封顶标准为25000元。
关于印发《哈密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5日]
民政救助对象单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结报后,按以下比例救助:(1)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按60%比例给予救助;(2)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1万元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含2万元),按70%比例给予救助;(3)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
关于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2日]
从2014年7月起,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从目前的5.4万提高到8万元;同时提高最大额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限额,从目前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关于批转哈密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6日]
医疗应急救助资金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如遇特殊危重患者,应急救助资金需求超过3万元的,经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9日]
参合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患病住院且单次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部分,属于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住院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标准补偿后,剩余的可报费用进入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
关于印发
塔城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偿50%的费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偿60%的费用;超过10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偿70%的费用。此后,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5日]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