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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哈密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6日




哈密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健康哈密”建设,减轻恶性肿瘤患者负担,防止因病弃医、因病返贫,地区各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对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实行免费诊疗,为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付恶性肿瘤患者在地区级医疗机构(地区中心医院、地区肿瘤医院、地区维吾尔医医院)住院诊疗过程中需个人承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程序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地、县(市)财政自2016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800万元,其中:地区安排900万元、哈密市安排600万元、巴里坤县安排200万元、伊吾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数额根据每年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一)资金使用对象

  具有哈密户籍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地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恶性肿瘤患者。

  (二)资金使用范围

  恶性肿瘤患者在地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恶性肿瘤及恶性肿瘤相关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需个人承担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第五条 资金使用程序

  (一)恶性肿瘤患者按照现行住院就诊程序,在地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先行办理各类医保报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各类医疗救助后,携带相关有效凭证到就诊医疗机构规定地点办理专项资金补助: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恶性肿瘤患者(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患者),先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患者进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再由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补助;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患者,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范畴,对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的患者,需个人支付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补助;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的患者,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补助;

  3.中央、自治区驻哈企业职工及家属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企业补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补助;

  4.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户、贫困户患者,办理完民政医疗救助后,需个人自付的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补助。

(二)各地区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档案资料,以备审核。

第三章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资金报批

  (一)资金申请。按照每季度申请拨付原则,各地区级医疗机构恶性肿瘤诊疗工作小组根据审核结果向地区卫生局书面递交“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每季度恶性肿瘤住院免费治疗患者的相关信息资料汇总表。

  (二)资金审批。地区卫生局及时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经研究同意后,反馈至地、县(市)财政部门。

  (三)资金划拨。地、县(市)财政根据各地区级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对专项资金实行预拨付制度,拨付一定的资金先行开展工作。各县(市)财政每季度末将承担资金总额的1/4上解地区财政,由地区财政统一拨付至各地区级医疗机构。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拨付、管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地区级医疗机构负责恶性肿瘤患者身份确定、档案资料管理、免费诊疗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

  第十二条 地区级医疗机构恶性肿瘤患者免费诊疗工作小组,负责恶性肿瘤患者免费诊疗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专项资金的审核、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如有不足,由地区各级财政按原拨付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地区审计部门按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设立投诉电话(地区卫生局:0902—2269710,地区中心医院:0902—2260409,地区肿瘤医院:0902—2329170,地区维吾尔医医院:0902—2252851)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违规使用专项经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卫生局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由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