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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残联、中国人寿各县(市)支公司: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战略任务,增加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渠道,提高残疾人化解风险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商业保险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的公益性作用,减轻政府和个人的负担,决定在全州推广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及任务目标

  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州全面推行。2015年各县市投保率原则上不低于50%,每年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覆盖面逐步达到90%以上,逐步成为我州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带动我州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内容

  (一)险种内容:

  残疾人意外伤害组合险种。

  (二)参保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年龄在1周岁以上至75周岁(含)以下的残疾人。

  (三)保险期限及收费标准:

  每投保一次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费为50元每份。每人最多可投保2份。

  (四)保险责任:

  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乘坐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均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责任予以赔偿。因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每份保险金额最高33000元,其中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不含门诊治疗)。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意外伤害组合险种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进行投保,各县市残联要将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列入为残疾人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利用节日积极动员单位、集体、家庭等社会各界开展为残疾人献爱心、送健康活动,采取单位、集体、子女、残疾人本人等多种渠道,解决参保残疾人的保费问题。中国人寿各县市支公司要组成专门工作服务队伍,作为公司的重要业务加以推广。

  (二)建立合作机制。各县市残联要积极支持中国人寿昌吉州分公司开展宣传动员等工作。中国人寿昌吉州分公司以及县(市)分支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培训、咨询服务、承办有关活动,并承担此项工作的相应工作经费。州残联与中国人寿昌吉州分公司要及时协调沟通,加强开展此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解决或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参保工作健康发展。各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为贫困、失能失智等特殊群体残疾人捐赠保险。

  (三)实行奖励制度。州残联与中国人寿昌吉州分公司联合设立“残疾人保险优胜奖”,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每年评选一次,费用由中国人寿昌吉州分公司承担。各县市残联和中国人寿各县市支公司对先进单位要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具体办法双方协商确定。

  (四)广泛宣传发动。中国人寿昌吉州分公司制作统一宣传材料,配发至各县市基层单位。全州各级残联和中国人寿昌吉州分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中国人寿昌吉州分公司在昌吉州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公益广告,各县市可通过残疾人相关栏目进行有力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了解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保险责任、办理和赔付程序,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五)提高服务质量。中国人寿各级公司在开展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项制度,防止发生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的现象。

 


                              昌吉回族自治州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人联合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