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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和田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和田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日          


和田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区行署《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行办发〔2010〕6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田市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解决特殊困难人口基本就医问题。
  二、基本原则
  1、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
  3、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4、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点残病人和困难优抚对象;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救助标准
  1、已参加地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符合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三个目录”内)符合地区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条件的,可先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需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可向市民政局申请二次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符合地区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条件的,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二次救助。
  2、城乡救助对象中的低保户,凡在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二次救助比例为70%,县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二次救助比例为60%,地区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二次救助比例为50%,转往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二次救助比例为40%,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为40%,持有计生部门颁发“两证”、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调10个百分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和困难家庭中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人、精神病人实行全额救助,但年封顶线不能超过城镇居民3万元、农村居民2万元。
  3、如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不能满足医疗救助的需求时,民政部门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可下调10个百分点,并视情对“三个目录”内的合理费用进行二次救助。
  五、救助办法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原则应首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个人应承担部分。
  2、城乡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原则上只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完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二次救助)。
  六、定点医院
  医疗救助必须在民政、卫生、劳动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在上述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不予救助。
  七、程序
  (一)申请
  城乡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需要救助人员向本辖区的乡镇街办民政办或民政所提出申请,提供城乡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社保或新农合部门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报销凭证及患者出院的证明和照片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
  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或民政所对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救助对象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在的村、社区签字盖章,并交回乡镇、街道民政办或民政所,乡镇、街道民政办或民政所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初审无异议的,签字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复,并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整理上报市民政局医疗办审批。
  (三)审批
  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民政办或民政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到社保或新农合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对其报销的凭证进行核对,并组织医疗办人员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委托乡镇、街道民政办对本辖区内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加盖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公盖后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审批,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市民政局医疗办按照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卡,将医疗救助资金打到银行卡上。
  八、医前救助
  (一)对救助对象可实行医前救助(垫付治疗)。 
  (二)医前救助的范围:恶性肿瘤、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各脏器先天性缺损、白血病、白细胞或粗细胞减少症、尿毒症、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肝硬化、肾病综合征,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冠心病(心脏搭桥手术、支架手术)。
  (三)医前救助必须有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和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及住院证明材料。
  (四)医前救助由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与自治区、地、市三级医疗机构签定治疗费用结算协议。
  (五)财政局将医前救助资金拨付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根据签定的协议,将医前救助资金汇入指定医疗机构的专门帐户,一般不实行现金直接救助。
  九、资金筹集与管理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上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筹资的办法来解决。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在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本年度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城乡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成立和田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文战和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米吉提•吐送尼亚孜      副市长
  成  员:艾热提•吾不力卡斯木    民政局党组书记                    
  李小平                        民政局局长
  斯小荣                        人社局局长
  李  刚                      财政局副局长
  买提克热木•依米提             监察局局长
  艾克拜尔•艾斯都尔             卫生局局长
  戴勇智                        审计局局长
  邰生德                        总工会主席
  董  旭                        扶贫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李小平兼任。
  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人社局负责抓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
  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制定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服务措施。
  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金的落实问题,专款专用,要针对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性、业务性强的特点,保证服务质量。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和田市民政局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2015年3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