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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报销最高限额标准的通知


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地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和田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和田地区行署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批复》(和行函〔2016〕24号)要求,现将我地区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职工大病医保)报销最高限额提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地区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既: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5万元以上至20万元(50001元至200000元)以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本地住院95%、转院90%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调整提高后的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新调整政策、标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晓率。
  四、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积极协同财政、监察、卫计、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创新监管办法,加大对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全地区各族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