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本文件规定了10类救助对象,如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标准分为资助参保、门诊救助、基本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程序;转诊程序等内容。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不同,低保对象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进行增发;其他低保对象中的三级四级残疾人,属于城低保对象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2%增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进行增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一级残疾每人每月5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40元进行发放。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 关于印发铜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 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读及补偿标准
- 住院补偿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300元;毕节市以外的政府办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毕节市以外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毕节市范围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其中: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其他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