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本文件规定了10类救助对象,如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标准分为资助参保、门诊救助、基本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程序;转诊程序等内容。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不同,低保对象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进行增发;其他低保对象中的三级四级残疾人,属于城低保对象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2%增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进行增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一级残疾每人每月5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40元进行发放。
关于印发铜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读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住院补偿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300元;毕节市以外的政府办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毕节市以外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毕节市范围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9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其中: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其他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指导意见及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3日]
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的补偿模式,统一补偿政策。起付线:市内乡镇卫生院100元;一、二级医院300元;三级Ⅰ类医院400元;经转诊备案的市内三级Ⅱ类医院500元,未转诊备案的1000元;市外医院起付线1000元。实行全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参合人员年度累计起付线1500元。具体详见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1日]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4—6个月的临时救助。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大病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采取分段方式进行报销。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作为家庭救助对象;个人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作为个人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