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565
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外地录取到我市就读的大学生。
筹资标准:
1、筹资标准为39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2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中央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70元/人/年。
2、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节育户、重度残疾人等特困户的参保金缴纳,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
(1)起付线:①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300元;毕节市以外的政府办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毕节市以外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毕节市范围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②每次住院都应交起付费。③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2)补偿比例: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不设封顶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专科医院)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院)65%;毕节市以外的政府办医疗机构(不分级别)55%;毕节市以外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分级别)35%。具体见下表: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专科医院)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专科医院) | 跨毕节市的政府办医疗机构 | 跨毕节市的 民营医疗机构 | |
起付线 | ≥100元 | ≥200元 | ≥300元 | ≥500元 | ≥1000元 |
补偿比例 | 85% | 75% | 65% | 55% | 35% |
(3)计算参保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首先应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金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4)保底补偿。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县)和毕节市以外的经转院或备案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应实行保底补偿(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不执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毕节市以内不低于60%,毕节市以外不低于50%。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城乡居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剔除起付线后的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但其检查和治疗必须符合病情需要,与病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能纳入保底补偿范围。
(5)住院分娩补偿。实行限价政策,具体按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住院分娩限价标准的通知》(毕卫发〔2013〕31号)的规定执行。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消项目”的县(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剩余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6)单病种包干。省级和市级制定的单病种包干政策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县级制定的单病种包干政策只在所属县(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经转诊(或备案)的外出就医患者不执行县内的单病种包干费用(与县级经办机构单独签订协议的例外)。
(7)重大疾病补偿。在按省级相关文件执行的基础上,各县(区)可根据基金节余情况适当放宽补偿范围。
(8)大病医疗保险。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毕节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毕府办通〔2013〕54号)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毕节分公司签订的《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作协议》和《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同书》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县内单病种包干付费后的自付费用不能纳入大病医疗保险。
2、门诊补偿
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⑵门诊统筹资金以乡镇为单位包干使用,超支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⑶个人缴费部分100%报销,以户为单位包干使用,家庭人员可合并使用,每次处方限额不超过50元。2014年12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未用完的自然清零,不结转下年使用。
⑷个人缴费部分以户为单位使用完的,门诊就诊费用报销不低于70%,每次报销限额在村级不超过25元和在乡级不超过40元,全年累计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⑸门诊诊疗只收取零差价基本药费和辅助检查费,不准收取诊疗费用。